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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时报 福建百余人大代表联名敦请 立法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  04.3.15

福建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所产生的一号议案---由福建新大陆集团董事长王晶等10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成为此届两会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这一议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议案内容包括了已详细拟好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条款草案。这百余名人大代表的共同认识是,立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前必须重视和抓紧解决的问题;企业与企业家维权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制定法律法规有利于保证软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企业家,调整企业、企业家和政府的关系。
     议案中写到,制定《条例》将有利于解决企业和政府打交道中的维权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包括社会管理各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能问题日渐突出。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正在转变,过去政府是管企业的,是无限制的,而现在应该是服务型的,是有限制的。政府干预市场是必要的,但政府干预和服务的目的应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为原则,《条例》将有利于调整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制定《条例》还有利于解决和雇员打交道中的维权问题。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要防范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有利于解决和债务人开展商务交易活动中的维权问题。
  《条例》稿着重写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非法向企业收费和罚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其他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和指定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检查中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此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等等。
  《条例》稿强调了关于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和职责。“‘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好各类劳动关系问题;‘政府和企业家联合会’有权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就侵害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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