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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 102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立法保护企业与企业家权益  记者 黄世宏 03.12

  记者从刚刚开幕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了解到,由王晶等10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已送交议案组。代表们呼吁: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更快地发展,必须尽快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立法。

    这份议案的形成,凝聚了多位省人大代表和许多省企业家协会成员的心血和智慧。他们经过两年多的调研,参阅了几十万字的资料,几易其稿,才形成这份议案。

    人大代表王晶在接受采访时说:“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稀缺资源。可是,一些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以至人身安全,却常常受到侵犯。通过立法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这份备受瞩目的议案提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主要内容、保障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表们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非法向企业收费和罚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和指定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检查中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等。违者将责令其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们还提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当然,企业经营者也要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最重要的是要诚信经营,还要回报社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宝贵财富和就业机会。”王晶的话语中饱含责任。口气中带着欣慰:“有这么多的代表在这份议案上签字,我非常高兴,我们的努力一定会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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