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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将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26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29,822,000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7股,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之股份即获得流通权,公司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

 

(二)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禁售期承诺”的调整: 新大陆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12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新大陆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新大陆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三)关于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包括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新大陆集团将从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后所余股票中划出1,500万股作为公司管理层期权的股票来源,管理层可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行使500万股期权。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1、新大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新大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3、新大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新大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新大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后可提交新大陆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依法实施。”

    另外,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3日复牌。有关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调整详情,请见公司网站:www.newlandcomputer.com;热线电话:0591-83979880,83979881;传真:0591-83979997;电子信箱:newlandzq@newlandcompu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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