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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孩子还是工作:不该是女性的两难选择 2010.03.12

               代表委员建议加快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

               孩子还是工作:不该是女性的两难选择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高校的女研究生小李应聘到东莞一家公司,不料,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乙方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面对就业高压,小李被迫含泪写下不生育保证书。

在很多人看来,这已司空见惯。女性就业几年内不得生育似乎早已成为职场“潜规则。调查现实,40%的女性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成困扰许多女性的两难问题。本次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就此呼吁,生育是人类对社会、家庭的一种责任,是社会的一种整体需求,生育带来的问题,不是由女性个人造成的,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

加强女性自身维权意识

在维护女性生育权的立法方面,国家早在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就已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天津市河北区政协副主席冯幸耘委员指出,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保障自己的权益。

那么,遇到就业歧视,为什么很少有当事者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很少有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唐晓青委员认为,维权意识较低是原因之一。“有些女职工,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流动女性不懂法,并不了解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与企业相比,她们处于弱势地位,维权也面临很大的阻力。

唐晓青委员认为,就业压力大以及对“就业几年内不能生育的职场潜规则的默认,也让当今很多职业女性放弃法律维权,选择忍气吞声。她呼吁,女性的权利需要女性自己珍视,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大胆维权。

加大对用工单位监管力度

在唐晓青委员看来,“对有关企业监管不力是女性生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另一个原因。她指出,表面上看,造成对女性用工侵犯和歧视的是用工单位,但若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还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如果有关部门能不断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起与此相应的长效机制,女工被侵权的现象还会屡屡出现吗?

对此,冯幸耘委员深表认同,“尽管有关部门对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有保护政策,但缺乏有力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冯幸耘委员还认为,对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很多企业的法律意识并不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很完善等也都是造成女性生育权受损的原因。她建议,政府部门应积极宣传女性权益保护法的落实,努力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她鼓励在企业成立妇联组织或女工委,引导女职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完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

必须承认,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女员工在一定期间不得怀孕,是因为考虑到生育而离岗影响到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支出。因此,是女性的生育因素带来的低效率使用人单位不愿意接收女性。

对此,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总裁王晶代表有她的理解,她认为,尽管对用人单位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表现可以谴责,但对于市场经济而言,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无不妥,因此不能将这种拒招孕期女性的责任全部加到用人单位头上。“女性生育是全社会受益,所以责任应由全社会承担,我们在反对用人单位拒招孕期女性的同时,也应该考虑用人单位的现实处境。

“关爱女性,维护女性生育权,这种义务应由大家共同来承担。冯幸耘委员认为,要想彻底改变这一现状,要从根源入手,加强和完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建立起由个人、单位、国家三方共同承担的生育体制。她建议,国家在政策方面应给予支持,“政府能否为女职工生育造成的误工期给予企业部分补偿,以及给予聘用女性的单位以奖励,适当免税等多种支持,以便鼓励更多人关注女性的就业。

来自天津的张俊芳委员这次带来了一份与此有关的提案,她在提案中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由公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生育保险责任,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

国家还应制定政策来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唐晓青委员说,“孩子代表着民族的未来,国家和社会为女性生育埋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报记者 赵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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