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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 去年两会唯一修宪提案人   记者 史兵   04.3.9

去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董事长王晶,怎么也没想到,作为一名科技界代表,自己居然成为去年全国人大会上唯一的修宪提案人。这一消息,是王晶今年来京出席两会时中央电视台上门采访她时才知道的。

王晶告诉记者:去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是她第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进京出席会议。她带来一份提案是关于“把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我国宪法的议案”。当时,有人认为关于修宪的提法不对,因为当年不修宪。所以,就改为“关于在宪法中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议案”,但其建议修宪的内容并未改变。也许正是这种“不懂规矩”的冲劲,使她成为了去年两会唯一的修宪提案人。

王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迈进,人们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阶层的出现,使私有财产的数量空前增长。同时,私有财产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对我国原有法律中有关“私有财产”的界定也带来了挑战。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三次提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指出,“要保护公民一切合法的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私有财产的定义和有关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力度,影响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亟待需要用宪法的形式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把对私有财产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王晶回忆那份提案时指出:当前,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私有财产存在不公平对待。如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对私有财产仅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些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这样显然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提到与公有财产平等的高度,财产权仍然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私有财产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仍有不少差距。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层面,如《民法通则》、《刑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对私有财产也缺乏基本法律这一层面法律的保护,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保护的不平等。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还相当零散,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有的还带有不少对私有财产限制性、歧视性规定。

第二,在国家行政执法层面上,对私有财产保护严重不力。从财产静态形式看,行政机关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都加强了招商引资的力度,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对待民营投资经营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经营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投资正当经营权益难以保障。在市场经济里,政府随意改变规则,缺乏政府诚信,不履行法定义务,这使人们对经营环境产生不稳定的预期,直接影响经济运行效率,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财产动态形式看,对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活动存在歧视。在财产流转方面,尤其是投资、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国家在有些行业仍根据所有制差别,设置不同门槛,实行严格的差别准入制度。有些行业已向外资开放,而对民营企业仍实行限制,使作为“国民”的民营企业却不能享受“国民待遇”,而外资企业却享受“超国民待遇”。造成内资不同所有制之间及内、外资之间形成不公平竞争。在现行政策体制条件下,民营经济的投资交易费用、成本与税费负担相对较重,不合理收费、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民营投资收益的提高。

第三,在国家司法层面上,对私有财产也存在歧视的倾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在有限的社会资源的市场争夺中,各个方面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在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私人利益被侵犯后,仍难以得到司法及时、有效的保护。在涉及公有制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产权、债务纠纷中,有些法官由于害怕被戴上“帮助侵吞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采取“宁左勿右”的态度,使民营企业、个人连应有的合法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王晶认为,将私有财产纳入我国的宪法的保护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人们增强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感和对抗各种侵犯私有财产权情形;能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启动民间投资,促进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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